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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务派遣与传统的劳务中介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2-10-18 15:30

天津劳务派遣不同于传统的劳务中介。其根本区别在于劳务派遣组织必须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调整适用《劳动法》。它采取了由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事业单位岗位的需求,派遣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全新用工方式。其特色是建立起一种新型的劳动关系,即聘用分离“用人不管人,管人不用人”的新型用工机制,这种做法对于求职者和用工单位的好处显而易见。派遣前,被派遣者首先要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用。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


天津劳务派遣与传统的劳务中介的区别


天津劳务派遣的概念可以从两方面去理解:首先,从就业形式上划分,劳务派遣属于存在于正规部门当中,区别于传统正规就业的灵活就业形式之一。按照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在《灵活就业群体社会保险研究报告》中对灵活就业所做的界定,灵活就业是“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几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灵活就业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属于非正规部门就业,主要是指在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之外的规模很小的经营单位就业的人员。另一类就是广泛存在于正规部门当中、区别于传统正规形式的就业。 劳务派遣则属于后者。

其次,的概念包括三种含义:即 “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务派遣型就业”。“劳务派遣型工作安排”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所提供的临时性、非固定或特殊工作需要的岗位空缺;“劳务派遣组织”则是经过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劳务派遣型就业”则是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被派遣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岗位工作的劳动者的就业类型。

1、与传统的用工制度,有哪些根本性的区别?

劳务派遣与其他用工形式的较 根本区别在于,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企业的派遣员工,是和派遣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员工与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到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其他用工形式的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直接建立的。

这种劳动关系上的区别,使劳务派遣与其他用工形式产生了以下主要区别:

2、与人事代理的区别?

作为人力资源外包形式的劳动人事事务代理,可以为用人单位进行招聘、培训、薪酬设计、员工素质测评以及管理员工人事档案和缴纳社会保险等日常劳动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但其工作的根本性质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为用人单位办事”,这一点与劳务派遣有者本质的区别。

由于劳务派遣与其他用工形式和人力资源外包形式在员工劳动关系上存在的区别,才使劳务派遣显示出旺盛的社会需求和强大的市场潜力。